股利及股價資訊
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前獲利,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且不高於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,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、監察人酬勞。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。
上述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,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,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。
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捐、彌補虧損,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。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,餘額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,併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,作為累計可供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,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。
本公司依當年獲利之可分配盈餘提撥50%-80%作為當年度配發股利之重要參考依據。
本公司章程規定,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,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、營運狀況、盈餘及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決定,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。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五。
上述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,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,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。
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捐、彌補虧損,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。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,餘額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,併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,作為累計可供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,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。
本公司依當年獲利之可分配盈餘提撥50%-80%作為當年度配發股利之重要參考依據。
本公司章程規定,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,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、營運狀況、盈餘及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決定,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。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五。